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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李爽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爽,沈阳市和平区阿徕蛋糕咖啡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1207号原告:李爽。委托代理人:张翔勇,系辽宁新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和平区阿徕蛋糕咖啡店.经营者:甄延峰。委托代理人:白航。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爽诉被告沈阳市和平区阿徕蛋糕咖啡店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爽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爽承担。审 判 长  王金利审 判 员  张 梅人民陪审员  刘陶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诗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