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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民申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钱昌龙与孟凡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孟凡林,钱昌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申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孟凡林,男,196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程家伟,安徽程家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钱昌龙,男,1969年5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再审申请人孟凡林因与被申请人钱昌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一终字第02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孟凡林申请再审称:(一)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小蓝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出具的《处警经过》、李某证言以及一审开庭时被告承认事实的庭审笔录,证明钱昌龙是在等待卸货时看到别人货车上的货物倾斜想去扶正而被货物压伤。二审法院采信钱昌龙陈述而认定钱昌龙在雇佣活动中受伤,属认定事实错误。(二)二审法院认为即便李某报警述称内容属实,钱昌龙的行为也可归属于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雇佣活动,据此判决本人承担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南昌县公安局小蓝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出具的《处警经过》内容是李某报警时所陈述的内容,钱昌龙主张其看到他人车上货物倾斜时本能地伸手阻挡以避免被砸伤符合常理,且钱昌龙系在货场等待卸货时受伤,处于受雇佣而送货期间。二审法院据此认定钱昌龙因从事雇佣活动而受损害,并无不当。(二)钱昌龙因从事雇佣活动而受损害,二审法院据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孟凡林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关于即便李某报警陈述内容属实一节的假设说理,不是判决的直接依据。综上,孟凡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孟凡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袁玉清代理审判员  王 静代理审判员  张 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