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7行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周连钦与广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连钦,广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527行初37号原告周连钦,男,汉族,1950年11月27日出生,住址邢台市广宗县。委托代理人张磊,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立珍,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府前街。组织机构代码:74845172-5。法定代表人徐永豪,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翟莉,广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振涛,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连钦诉被告广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确认违法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连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申拥力人民陪审员 张兴华人民陪审员 杨小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