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1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杜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21刑初93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男,生于1990年3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个体。2011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3年8月1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1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经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达检公诉刑诉(201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王恒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28日晚20时许,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喇嘛晌村杜某某家执行民间借贷案件,依法拘传杜某某时,被告人杜某采取阻挡车辆等方式妨害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被告人杜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8日晚20时许,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喇嘛晌村杜某某家执行民间借贷案件,依法拘传杜某某时,杜某某的儿子即被告人杜某采取阻挡执行公务的警车、辱骂威胁执行人员等方式妨害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执行公务。2015年12月29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杜某司法拘留十五日。2016年1月18日,被告人杜某到达拉特旗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强制文书、被告人杜某的供述、证人李某、孙某某、郭某某、李某、李某某、张某、白某、李甲、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报案材料、达拉特旗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工作证、执行公务证的复印件、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拘传票、送达回证、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申请执行书、询问笔录、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及执行通知书、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拘留通知书回执、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释放证明书(存根)、归案说明、视听资料、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杜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自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16年9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 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俊杰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