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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91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宗玉宝与于晓妍、刘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宗玉宝,于晓妍,刘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91财保23号申请人宗玉宝,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被申请人于晓妍,女,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被申请人刘磊,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申请人宗玉宝与被申请人于晓妍、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于晓妍、刘磊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00000.00元予以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穆金华自愿以其与申请人宗玉宝共同共有的位于开发区湖滨小区房屋、位于开发区湖滨小区车库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于晓妍、刘磊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00000.00元予以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穆金华与申请人宗玉宝共同共有的位于开发区湖滨小区房屋、位于开发区湖滨小区车库予以查封;三、保全费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保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