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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2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许奕群与年四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奕群,年四好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02民初108号原告:许奕群,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广东省潮安县。委托代理人:朱帅,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年四好,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许奕群与被告年四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奕群的委托代理人朱帅及被告年四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奕群诉称:原、被告双方自2013年起开始业务往来,由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不锈钢配件。后经双方结算,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43000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张为凭。时至今日,原告多次催要货款,被告仅支付了3000元,余款拖延至今。故请求判令被告付清尚欠货款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欠款时止)。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举出署名“年四好”于2014年6月8日出具的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许奕群货款43000元。”被告年四好辩称:双方确实存在不锈钢配件生意往来。原告所举的欠条也确系被告出具。但原、被告每次业务往来都是先给货,待该批货销售完后再付款,如果该批货物有质量问题的话,就在下一批货中清算。原告也承诺过如果货物有质量问题其愿意承担。双方两年来共计做了三四十万元左右的生意,期间存在货物损耗和质量问题,直至今日被告手中尚剩有部分货物。被告曾要求将货物损耗和有质量问题的货物从货款中扣除,但双方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另外,被告在出具欠条后有过三次还款行为,金额分别为5000元、3000元和3500元,均应从货款中扣除。综上,请求法院对双方业务往来期间存在的货物损耗和质量问题,以及出具欠条后的三次还款在判决中予以考虑。被告向本院举出一份载有2015年11月1日转款给原告3500元记录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单。原告经质证对此笔还款加以认可。综上,原告对自己的主张,举出了被告出具的欠条原件佐证,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自认被告出具欠条后还款3000元,以及经被告举证,原告对被告于2015年11月1日又转款3500元给原告的事实予以认可,本院据以认定。被告对其辩称的双方业务往来期间存在货物损耗和质量问题,以及还有一笔5000元的还款情况,均未能举证证明,原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认定。据上述分析认定,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双方自2013年起开始不锈钢配件业务往来,由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不锈钢配件。后经双方结算,由被告于2014年6月8日出具欠条一张为凭,确认欠原告货款43000元。之后被告曾两次付款给原告,金额分别为3000元和3500元,尚欠货款36500元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不锈钢配件买卖往来尚余36500元货款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被告应当及时结清货款。现原告诉讼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理由正当。原告要求自其主张权利之日起至付清欠款时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因欠条中未载明还款日期,原告有权随时主张到期债权及逾期付款利息,原告的上述主张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年四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所欠原告许奕群的货款36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原告提起本次诉讼之日即2016年元月25日起开始计算,至付清欠款时止),上述款项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许奕群负担50元,被告年四好负担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聂晨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