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民终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秀秀、李芊诺等与姜春波、李荣连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秀秀,李芊诺,姜雨涵,姜春波,李荣连,李桂杰,李荣芝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民终1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秀,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芊诺,在校学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姜雨涵,学前儿童。以上二上诉人之法定代理人李秀秀,即上列上诉人李秀秀,基本情况同上。系二上诉人李芊诺、姜雨涵之母。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董桂荣,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春波,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荣连,农民。以上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高延松,山东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华,山东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桂杰,农民。原审被告李荣芝,农民。上诉人李秀秀、李芊诺、姜雨涵因与被上诉人姜春波、李荣连、原审被告李桂杰、李荣芝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2015)武少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我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姜光田是原告李秀秀的丈夫,原告李芊诺、姜雨涵是原告和姜光田的婚生女儿,姜春波、李荣连是姜光田的父母,李荣芝是李荣连的姐姐,李桂杰是李荣芝、李荣连的娘家侄子。2015年7月姜光田因交通事故去世,李桂杰受委托处理此事,获得的赔偿款共50万元,其中48万元打到李桂杰名下,一直没有分割,后来李桂杰将上述48万元转到李荣芝名下,武城县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冻结365000元。其余赔偿款2万元,已由被告姜春波、李荣连领取。对于上述赔偿款50万元,原被告均认可应为原告李秀秀、李芊诺、姜雨涵与被告姜春波、李荣连共同所有并依法进行分割。另外还有姜光田厂里给了6万元用于丧葬费用了,原告方对这6万元没有争议。姜光田的丧葬事宜是由被告姜春波、李荣连经办,原告李秀秀因坐月子没有参与。河北省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为8248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方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页、公证书,被告姜春波、李荣连提交的谅解协议书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证实。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原被告的共同亲属姜光田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就肇事方赔偿款进行分割发生的争议,原被告均认可有关赔偿款50万元应归三原告及被告姜春波、李荣连共同所有并依法分割,故本案案由应为共有物分割纠纷。双方为上述款项的分配原则发生争议,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进行裁判。上述赔偿款50万元,原被告均认可其中包含死亡赔偿金203720元,应由三原告及被告姜春波、李荣连平均分割,经计算每人分得40744元。同时,原被告均认可其中包括原告李芊诺应得被扶养人生活费49486元,姜雨涵应得被扶养人生活费74232元。以上分配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可。上述赔偿款50万元减去死亡赔偿金及原告李芊诺、姜雨涵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剩余172562元,原告认为其性质为丧葬费23119元,精神损害赔偿费149443元,应由五人共同分割。被告姜春波、李荣连认为其性质包括该两被告应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64960元,其余部分的性质未发表意见。就此,法院询问被告李桂杰,其陈述称50万元赔偿款中包括被告姜春波、李荣连的赡养费16万余元,结合谅解协议书记载的内容,法院认为该172562元应包括被告姜春波、李荣连的“赡养费”即被扶养人生活费164960元(河省北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8248元*20年*2人/2人)。原告辩称,被告姜春波、李荣连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已丧失劳动能力,故不应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综合分析上述证据,并考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已另行支付丧葬费6万元等因素,被告姜春波、李荣连提交证据虽不能充分证明其确已丧失劳动能力,但肇事方确已在赔偿款中将姜春波、李荣连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包括在内。被告姜春波、李荣连生育一子一女,其中一子死亡,其年老后获得法定赡养的来源减少是客观事实,为确保老年人老有所养,故作出上述认定,同时上述认定亦符合被告李桂杰代理三原告和被告姜春波、李荣连与对方达成的协议精神。在上述认定基础上,再剩余的7602元,已不足按河北省农村标准计算的丧葬费数额,考虑被告姜春波、李荣连事实上已经另行获赔丧葬费6万元等因素,认定该7602元为精神抚慰金,由三原告及被告姜春波、李荣连平均分割,每人应得1520.4元。综上,原告李秀秀应得份额为:死亡赔偿金40744元,精神抚慰金1520.4元,合计42264.4元;原告李芊诺应得份额为:死亡赔偿金4074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9486元,精神抚慰金1520.4元,合计91750.4元;原告姜雨涵应得份额为:死亡赔偿金4074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4232元,精神抚慰金1520.4元,合计116496.4元;被告姜春波应得份额为:死亡赔偿金4074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2480元,精神抚慰金1520.4元,合计124744.4元;被告李荣连应得份额为:死亡赔偿金4074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2480元,精神抚慰金1520.4元,合计124744.4元。上述款项中原告李秀秀、李芊诺、姜雨涵应得部分共计250511.2元,由法院在冻结的被告李荣芝名下存款中予以扣划。被告姜春波、李荣连应得部分,本着不告不理的原则,由其与被告李荣芝自行协商处理。被告李桂杰不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判决:一、原告李秀秀自姜光田死亡赔偿款中分得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42264.4元。二、原告李芊诺自姜光田死亡赔偿款中分得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91750.4元。三、原告姜雨涵自姜光田死亡赔偿款中分得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116496.4元。四、上述款项,由本院在冻结的被告李荣芝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行62×××13账户存款中予以扣划,交付给原告李秀秀、李芊诺、姜雨涵。五、驳回原告李秀秀、李芊诺、姜雨涵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1元,保全费2345元,由原告李秀秀、李芊诺、姜雨涵负担2808元,被告姜春波、李荣连负担2808元。上诉人李秀秀、李芊诺、姜雨涵上诉称,一、原审被告李桂杰与被上诉人姜春波、李荣连恶意串通损害了上诉人三人的权益,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首先,原审被告李桂杰受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委托处理姜广田的赔偿事宜,但实际趁上诉人临盆之际,与被上诉人串通,在签订赔偿协议时故意偏向二被上诉人。其次,被上诉人依照法律规定不应该获得赡养费。因为二被上诉人有劳动能力,且经济条件较好。反而是上诉人因为照顾孩子不能够外出工作,应属于被扶养人的范畴。在此,上诉人李秀秀与死者的生活紧密程度和相互辅助关系上,比二被上诉人更紧密。因此在分配肇事方给付的50万元赔偿金中,应当以上述原则公平合理分配,尤其是母子三人。二、被上诉人不应该获得赡养费。本案中而被上诉人姜春波为51岁,李荣连为50岁,均不属于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且从事短绒加工,一年收入10万元。三、《谅解协议书》不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内容,法院应依照法律判决分配共有财产。被上诉人姜春波、李荣连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李桂杰、李荣芝答辩称,没有答辩意见发表。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两份证据,第一份是二被上诉人从事短绒加工生意,具有固定来源和劳动能力。第二份是被上诉人姜春波贷款合同一份,从事短绒加工且生意规模较大,证实二被上诉人有劳动能力和固定收入来源。经质证,被上诉人认为证据一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二为复印件,没有加盖公章,与本案无关联性。二原审被告无意见。该证据能够证实二被上诉人有固定收入,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但是与本案中赡养费的赔偿名目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问题是一审法院判决将164960元认定为二被上诉人姜春波、李荣连的赡养费是否正确?对于50万元的赔偿项目,双方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异议,去除该两项费用后总额为172562元。关于丧葬费,上诉人认可丧葬费为被上诉人所支付,且由死者工厂另行支付6万元,同时该谅解协议书中载明肇事方已经先期支付了死者的医疗抢救费和丧葬费用,所以,剩余的172562元应当按照协议书中的“赡养费和精神损失费”计算。对于其中赡养费164960元的定位和归属,首先,应当按照该款项来源及谅解协议书的名目“赡养”进行理解。其次,赡养的对象,因为被扶养人李芊诺和姜雨涵已经得到了被扶养人生活费,其不应该重复得到该项名目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赡养主体和对象应限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并不包括夫妻。所以在对谅解协议书“赡养”名目理解存在争议时,应当按照其字面含义和客观目的进行理解,即本案50万赔偿总额去除无争议的名目后,164960元应理解为对二被上诉人的赡养费。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99.2元,由上诉人李秀秀、李芊诺、姜雨涵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林林审判员 张苏哲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晨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