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杨×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刑初40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男,1984年6月2日,于2015年2月11日被羁押,同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决定监视居住,同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6]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杨×为办理收入证明,通过淘宝网“爱乐章”商铺,以40元的价格,刻制北奔公司“北京市北奔汽车修理厂”、“北京市奔驰汽车修理厂人力资源部”两枚印章。被告人杨×于2015年2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杨×的供述,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件鉴定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起获印章印文,北京市北奔汽车修理厂、北京市北奔汽车修理厂人力资源部印章印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预审大队出具的破案报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公司印章二枚,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杨×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依法扣押但未随案移送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吴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