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7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孟XX诉被告段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XX,段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7民初50号原告孟XX,男,汉族,1978年8月29日出生.被告段XX,女,汉族,1984年6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孟XX诉被告段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XX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XX负担。审判员 孙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彦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