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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7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孟XX诉被告段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XX,段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7民初50号原告孟XX,男,汉族,1978年8月29日出生.被告段XX,女,汉族,1984年6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孟XX诉被告段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XX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XX负担。审判员  孙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彦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