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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二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广雅支行与陈孔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广雅支行,陈孔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二初字第73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广雅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八一路51号。被告:陈孔西,男,汉族,现在中渡监狱服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广雅支行诉被告陈孔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广雅支行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广雅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37元,减半收取3568.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广雅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吴勇智人民陪审员  叶 青人民陪审员  杜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池一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