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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执字第5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方树龙与杨淑华、田春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树龙,杨淑华,田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5243号申请执行人方树龙。被执行人杨淑华,居民。被执行人田春雷,教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树龙与被执行人杨淑华、田春雷的(2015)蓟民二初字第102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用于借款抵押的坐落在蓟县经济开发区八一路18号的房产及土地正在处置过程中,审限内不能处置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5)蓟民二初字第10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栋代理审判员 张 新代理审判员 马成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福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