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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周玉凤与陈贵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凤,陈贵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1783号原告周玉凤。委托代理人李克林,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贵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凤与被告陈贵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玉凤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玉凤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3370元,由原告周玉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华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羊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