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周玉凤与陈贵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凤,陈贵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1783号原告周玉凤。委托代理人李克林,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贵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凤与被告陈贵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玉凤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玉凤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3370元,由原告周玉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华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羊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