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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民终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冶金矿业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百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宁百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矿业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3民终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百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建国大道485号。法定代理人:王明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成守印,辽宁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冶金矿业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通海大道431号。法定代表人:谢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金,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沈忱,辽宁亨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中国冶金矿业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辽宁百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鞍西民一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辽宁百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辽宁百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成守印,被上诉人中国冶金矿业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沈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冶金矿业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2月17日就被告在辽宁百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设计费10万元,合同生效时,被告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即5万元。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与被告确定了方案并完成施工图的设计,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后续设计费用被告一直没有结清,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要求原告支付设计款5万元及利息。被告辽宁百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一审辩称:设计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了设计图纸设计方面,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合同第7.1条有规定设计费的计算方式,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报告等费用,在我方工程建设设计方面,应先给我方可行性报告、环评报告、我方才可申请用地规划许可证;原告交付平面图、立体图、剖面图等之后我方才能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原告目前仅交付了建筑立体、剖面图、环评报告、可行性报告,剩余的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设计图均未交付。根据约定全部图纸交付后才结算设计费,原告并未全部交付。发图记录上没有我公司盖章,签字也并不清楚。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合同约定:第四条,项目涉及专业: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第七条,建筑面积约为10,000㎡,按8元/㎡计算设计费:8万元,(以实际发生面积为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外线及效果图)9000元,环评报告1万元,设计费用总额为10万元。本合同生效时,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伍万元伍仟元作为预付款(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乙方交付全部设计资料时甲方结清设计费用,不留尾款。9.1.5,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签订合同后,被告支付原告5万元预付款,并于2013年7月12日,原告给被告出具发票。2013年8月9日、10日,原告从本公司邮箱zhongqilun@162.com发送到18604221122@163.com,以电子档案的形式将建筑、结构、给电、水暖等图纸发送给被告公司代表韩亮,韩亮为该公司董事长助理。2013年8月11日,原告给被告办公楼,加工车间,门卫,泵房及水池2套,图纸不缺图,无缺损,并由韩亮签收。现被告员工韩亮已离职。被告尚欠设计费5万元。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并未约定给付图纸方式及给付期限。原告在签订合同后,根据被告的要求履行设计图纸的义务。2013年8月9日、10日、11日,原告分别以电子档案、纸质形式将设计图纸、环评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交付给被告员工韩亮,并由韩亮签收。双方约定,交付图纸后,被告结清设计费用,不留尾款。被告尚欠原告设计费5万元,被告并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利息一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乙方交付全部设计资料时甲方结清设计费用,不留尾款。双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该约定过高且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水平上浮50%计算利息,被告认为利息过高,应当予以减少。原告主张的利息的计算方式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应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为宜。双方约定,交付全部资料时结清费用,原告于2013年8月12日已将全部资料交付给原告,被告应当从交付资料之日起结清费用。故原审法院对原告合理部分的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判决:一、被告辽宁百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冶金矿业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费5万元;二、被告辽宁百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以本金5万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8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50元(原告已交),由被告承担,被告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1050元给原告。辽宁百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上诉的理由及请求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1、原审认定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的材料,这个邮箱不是上诉人的公务邮箱,是个人邮箱,应对其实际所有人进行查明。如双方以电子版交付图纸,应当将该电子文档发送到上诉人的公司公务邮箱中。2、被上诉人提供的由“韩亮签收”的证据根本无法辨别签字人是谁,且如果是公司行为进行签收,应当有上诉人公司的盖章。韩亮是否为上诉人的员工尚未查明,其是否有权代表公司签收材料也未查明,据此认定被上诉人已经交付图纸,是明显缺乏证据支持的认定。上诉人认为涉案图纸是否实际交付,交付是否有效是本案的关键。一个没有盖章且记载不明的收条不足以认定被上诉人已经交付全部图纸。另外,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虽然没有约定必须用纸质图纸交付,但也没有约定电子文档形式的图纸用邮箱发送就能视为交付。首先工程设计图纸是需要特定的专业软件才能在电脑中播放,还需要特定的打印机与其配合,才能打印出完整的图纸。而上诉人不具备接收电子文档形式图纸的能力。以电子形式交付图纸会造成上诉人无法实际使用图纸,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电子形式的图纸不能够认定被上诉人已经履行交付义务。3、原审认定2013年8月12日即为被上诉人全部资料的交付日是错误的。利息不应从该日期开始计算。4、上诉人实际上仅收到8张白图,剩余图纸上诉人从未收到过。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目的就是要用施工图纸向有关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并依照图纸进行施工。而上诉人从未收到过相关施工图纸。被上诉人在法庭上提供的电子设计图是否符合上诉人的设计需要,能否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更无法核实。上诉人认为还应当就图纸是否符合上诉人的实际要求、是否符合有关审批规则进行审查,否则合同目的将无法实现。5、双方合同第7条约定施工蓝图6份要给我方,原审认定的是韩亮给对方打收条,收到2份图纸,被上诉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义务,要求支付全部设计费及延期付款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6、被上诉人应该到消防部门帮助办理审批手续,以确定设计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这些被上诉人也没有做。同时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交纳了环评报告和可行性报告,不符合双方约定,被上诉人没有完成全部设计工作,这种情况下要求上诉人支付全部设计费用及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中国冶金矿业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二审答辩认为: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后,被上诉人按约定完成了工程图纸设计任务,并将合同约定材料交付韩亮,韩亮亦在发图记录中签收,并载明不缺图,故被上诉人将合同约定设计材料交付韩亮后,应视为被上诉人已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上诉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设计费用,迟延支付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在二审庭审中,上诉人认可韩亮为其单位职工且为涉案项目的负责人,故关于上诉人主张韩亮身份问题以及交图形式问题,亦不能成立。据此,原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剩余合同价款及迟延支付的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交付的图纸为白图而不是双方约定的蓝图,且不足六份一节。韩亮签收的发图记录已经载明图纸不缺图、无缺损,故上诉人主张收到的为白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交付图纸份数不足问题。双方签订涉案合同的目的是设计工程图纸,其核心价值为工程设计,而交付的份数只是合同履行的细节问题,被上诉人不能以上诉人只先行交付两份图纸为由拒不支付其剩余合同价款,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故上诉人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未交付环评报告和可行性报告一节。上诉人在一审答辩中认可被上诉人已经交付了环评报告及可行性报告,上诉人的该项主张前后矛盾,且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当配合其办理消防验收手续审批问题。双方在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且上诉人未能证明要求过被上诉人配合其办理相关手续,故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辽宁百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娟审 判 员 王 迪代理审判员 张 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薄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