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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黄少忠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发清,陈碧辉,黄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1551号被执行人朱发清,男,196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陈碧辉,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黄少忠,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朱发清、陈碧辉、黄少忠盗窃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港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发清、陈碧辉、黄少忠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罚金及退赔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强制被执行人朱发清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陈碧辉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黄少忠缴纳罚金3000元,并强制被执行人朱发清退赔被害人程玉娘经济损失人民币570元、退赔被害人张碧堂经济损失人民币2380元、退赔被害人庄丽珍经济损失人民币345元、退赔被害人庄宝清经济损失人民币2580元、退赔被害人庄鸿海经济损失人民币1050元;强制被执行人陈碧辉退赔被害人蔡玉辉经济损失人民币555元、退赔被害人黄智丰经济损失人民币120元、退赔被害人江小华经济损失人民币565元;强制被执行人朱发清、陈碧辉退赔被害人杨军霞经济损失人民币1850元、退赔被害人黄明霞经济损失人民币1185元、退赔被害人陈瑞良经济损失人民币1050元、退赔被害人张洪祥经济损失人民币788元、退赔被害人黄玉莲经济损失人民币2360元、退赔被害人黄细民经济损失人民币2545元、退赔被害人张新佳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元;强制被执行人朱发清、黄少忠退赔被害人陈庆木经济损失人民币1140元、退赔被害人庄美秀经济损失人民币1260元、退赔被害人林宝明经济损失人民币1270元、退赔被害人林宝国经济损失人民币600元、退赔被害人林志辉经济损失人民币1725元、退赔被害人张秀标经济损失人民币2065元;强制被执行人朱发清、陈碧辉、黄少忠退赔被害人庄跃林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退赔被害人肖秀龙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元、退赔被害人林国平经济损失人民币1830元、退赔被害人林美良经济损失人民币2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朱发清、陈碧辉、黄少忠发出执行通知、申报财产情况通知书,指定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9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按通知限定时间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1月3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朱发清、陈碧辉、黄少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4月11日,泉州市泉港区前黄镇前黄村民委员会、三朱村民委员会分别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证实被执行人朱发清、陈碧辉、黄少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关于并处罚金的部分及第四项退赔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威执行员 陈龙祥执行员 陈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燕附:引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