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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柏诉被告戴勇、刘海斌、郑文平、涿州嘉华铝业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柏,戴勇,刘海斌,郑文平,涿州嘉华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第270号原告张柏,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陈殿生,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勇,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杰武,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斌,住北京市崇文区。委托代理人任焱辉,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文平,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任焱辉,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涿州嘉华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杰武,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柏诉被告戴勇、刘海斌、郑文平、涿州嘉华铝业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告戴勇、刘海斌、郑文平在被告涿州嘉华铝业有限公司的股权,禁止三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股权变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戴勇、刘海斌、郑文平在被告涿州嘉华铝业有限公司的股权,禁止三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股权变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铁军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邢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