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1民初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柏诉被告戴勇、刘海斌、郑文平、涿州嘉华铝业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柏,戴勇,刘海斌,郑文平,涿州嘉华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第270号原告张柏,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陈殿生,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勇,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杰武,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斌,住北京市崇文区。委托代理人任焱辉,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文平,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任焱辉,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涿州嘉华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杰武,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柏诉被告戴勇、刘海斌、郑文平、涿州嘉华铝业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告戴勇、刘海斌、郑文平在被告涿州嘉华铝业有限公司的股权,禁止三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股权变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戴勇、刘海斌、郑文平在被告涿州嘉华铝业有限公司的股权,禁止三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股权变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铁军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邢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