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刑更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光涛贩卖毒品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光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刑更957号罪犯张光涛,男,1987年10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三穗县人,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八监区服刑。2010年7月22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穗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光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履行),追缴所获赃款350(已缴纳)。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9月27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东刑终字第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2月8日起至2019年2月7日止)。2013年6月9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8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7日止)。2016年4月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光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在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财产刑、赃款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光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张光涛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光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慧审 判 员 韩建丰代理审判员 吴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