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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5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王丙华与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小山子村王楼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丙华,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小山子村王楼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5民初492号原告王丙华。委托代理人赵德国。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小山子村王楼组,代表人王明银。原告王丙华诉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小山子村王楼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海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丙华及委托代理人赵德国、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小山子村王楼组负责人王明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丙华诉称:2003年1月1日,原告承包被告的荒山搞种植,承包期至2022年12月31日,现被枣庄市人民政府征收,被告拒绝给付补偿。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款等共计37万元。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小山子村王楼组辩称:1、土地征收了。2、补偿费一分都没有到村组,无法支付。3、因为钱没有到位,所以村里也没有形成补偿的方案。原告认可征收补偿费未拨付到被告,该组未形成土地补偿费用分配方案。本院认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治的范畴,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是否分配及如何分配具有自主决定的权利。因此,在未达成土地补偿费用分配方案且补偿费用尚未拨付至被告的情况下,原告的起诉于法相悖,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丙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海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