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执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沙谁强与沙具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谁强,沙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1317号申请执行人:沙谁强,男,汉族,33岁,住克拉玛依市。被执行人:沙具强,男,汉族,23岁,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沙谁强与被执行人沙具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克民一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5922.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未果,申请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克民一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晓霁审 判 员 兰佩军代理审判员 王二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鲁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