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莘商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孙正端与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亭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正端,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亭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莘商初字第346号原告孙正端,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崔秀华、邢小静,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亭支行,住所地莘县莘亭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刘庆军,行长。委托代理人范书民。委托代理人郭进峰,山东莘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正端与被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亭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正端及其委托代理人崔秀华、邢小静,被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亭支行委托代理人范书民、郭进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正端诉称,原告于2013年8月15日通过短期农户联户联保贷款的方式,在被告处贷款3万元整。被告于2013年8月21日将贷款金额转存至原告存款账户内。而当日在原告全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私自非法将其存款支出于他人。到期后,在被告多次催促与逼迫下,原告无奈将上述贷款全部偿还。由于原告并未实际使用贷款且贷款并不是原告本人支取,故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已偿还的贷款本息33793.89元。被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亭支行辩称,2013年8月15日,原告和他人组成某小组,与被告订立最高额联保合同,对小组成员之间在被告处的借款在156000元范围内,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3年8月21日,被告将原告的个人借款3万元转到原告在被告处开立的小麦补贴存款卡账户内,履行了借款合同义务,原告收取了被告发放的贷款,其有义务偿还借款本息,因此根本不存在被告逼迫原告还款的情况。另外,原告收取3万元的银行卡账户在此笔贷款发放之前早已开立,并由原告设置密码持有此卡,一直使用至今,该账户内的存款如何支取均由原告控制,因此原告收到被告发放的贷款后,是否他本人从他所持有的卡上支取款项,均应由其本人承担责任,被告没有任何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5日,原告和他人组成某小组,与被告订立最高额联保合同,对小组成员之间在被告处的借款在156000元范围内,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3年8月21日,被告将原告的个人借款3万元转到原告在被告处开立的小麦补贴存款卡账户62×××57。同日原告的贷款30000元被从被告的柜台支取。2014年8月15日贷款到期,经被告催收,原告于2014年8月16日偿还被告贷款本金3220.17元、利息3779.83元,2014年8月17日原告又偿还被告贷款本金26779.83元、利息14.06元,原告共还被告本息合计33793.89元。另查明,2013年8月21日,被告将原告的贷款30000元转存到原告的银行卡后,出具了NO.046765072号贷转存凭证(借款借据),回单中“孙正端”的签名字迹及其上指印不是孙正端本人所写、所留。原告称贷款时并未收到贷款证;贷款30000元转入自己的银行卡后,不是原告本人支取的,而是由被告私自非法支出于他人;原告系在被告逼迫下偿还贷款本息。被告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和我院庭审笔录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孙正端与他人组成某小组,与被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亭支行订立的最高额联保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已依约定向原告指定的银行卡内发放了贷款,虽然被告出具的贷转存凭证回单中原告的签名及指印不是原告本人所为,但因原告认可被告已将贷款转存到自己的银行卡内,亦可视为被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原告在合同逾期后经催要已自动偿还了贷款本息,原、被告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已履行完毕。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偿还的贷款本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称系在被告逼迫下偿还的贷款本息,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如果原告认为自己的贷款被被告工作人员或他人非法支取,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另行主张。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正端要求被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亭支行返还已偿还贷款本息33793.89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5元,由原告孙正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福贵人民陪审员  郭玉霞人民陪审员  张 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鑫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