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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红民初字第2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马英孝与吴占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英孝,吴占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红民初字第2093号原告马英孝,男,1966年7月8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告吴占清,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英孝诉被告吴占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英孝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英孝以还款凭证原件放家中未找到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英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8元,减半收取389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马英孝负担。审 判 长  梁 莹人民陪审员  白宝玉人民陪审员  张晓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冶建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