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红民初字第2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马英孝与吴占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英孝,吴占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红民初字第2093号原告马英孝,男,1966年7月8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告吴占清,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英孝诉被告吴占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英孝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英孝以还款凭证原件放家中未找到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英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8元,减半收取389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马英孝负担。审 判 长 梁 莹人民陪审员 白宝玉人民陪审员 张晓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冶建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