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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8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金亮、周宏友、尹建湘与衡阳市衡洲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杜小林、唐连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亮,周宏友,尹建湘,衡阳市衡洲置业有限公司,湖南衡洲建设有限公司,杜小林,唐连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8民初498号原告李金亮,男,195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周宏友,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尹建湘,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衡阳市衡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联合新村泉塘路1号。法定代表人:唐仕亮,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南衡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联合新村塘路1号。法定代表人:唐仕亮,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杜小林,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唐连文,男,195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亮、周宏友、尹建湘诉被告衡阳市衡洲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杜小林、唐连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衡阳市衡洲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杜小林、唐连文银行存款54782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为此,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李金亮、周宏友、尹建湘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金亮、周宏友、尹建湘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衡阳市衡洲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杜小林、唐连文银行存款54782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阳 林代理审判员 彭 仁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