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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978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无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邮寄送达,无法联系到原告,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国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苗 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