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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执2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周庆云与郑海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庆云,郑海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2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庆云,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郑海舟,男,汉族,住舟山市。本院作出的(2016)浙0903执2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郑海舟妻子黄飞红与案外人王飞共有的位于舟山市定海区金馨家园4幢二单元404室房产(舟房权证定字第××号)。现查明被执行人该房产份额系黄飞红婚前个人财产,故对该房产无继续查封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作出的(2016)浙0903执23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郑海舟妻子黄飞红与案外人王飞共有的位于舟山市定海区金馨家园4幢二单元404室房产(舟房权证定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