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82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荣成市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鞠世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成市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鞠世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840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鞠世东。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鞠世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商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拆除违规安装的外挂空调机,并在预留位置上予以安装,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拆除违规安装的外挂空调机,案件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商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