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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执异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异议人(案外人)云南景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菊英建材经营部被执行人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景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区菊英建材经营部,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执异48号异议人(案外人)云南景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金星小区金星花园综合楼*幢。法定代表人冯小宾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菊英建材经营部住所:昆明市菊花小区*幢*层***号。经营者彭菊英。被执行人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市区万宏路裕康花园E2幢2号法定代表人李浩荣本院在执行昆明市官渡区菊英建材经营部申请执行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案中,案外人云南景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云南景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请求法院解除以被执行人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在平安银行昆明盘龙支行的款项500万元的冻结措施。事实与理由:该款项是异议人存于被执行人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保证金,该帐户内的资金由异议人所有。待工程项目完成后,被执行人应返还给异议人。法院的冻结行为侵犯了异议人的财产所有权,要求法院解封。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菊英建材经营部答辩称,请求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异议人作为一个市场主体,若其所述属实,其应该知道将该款支付到景升公司账户后的市场风险和法律后果。就算有500万元打进去作为保证金也不能认定是异议人所有,法院的冻结合法有效。被执行人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异议人的主张没有异议。本院查明:根据生效的本院(2015)昆民执字第868号执行裁定书,即: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779915.57元及利息,或对被执行人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5779915.57元及利息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高新区支行的款项700万元、在中行昆明园通支行的款项200万元、在平安银行盘龙支行的款项500万元,共计1400万元。本院认为,根据本案事实,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的执行行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现异议人云南景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本院在平安银行盘龙支行冻结的款项500万元属其所有的异议请求,理由是其与被执行人之间是合作关系,名义上该款存于被执行人的帐户里,实际是异议人交纳的工程保证金,待工程完工后返还给异议人。对此,如上所述,本院冻结该笔款项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现异议人以其与被执行人之间是合作关系来对抗的主张,不能成立。其与被执行人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本院在本案中不做处理,当事人可另案解决。综上,异议人云南景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云南景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若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谢海玲审判员  陶 磊审判员  李彩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欣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