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行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义乌市公安局、义乌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公安局,义乌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82行初54号方江红。被告义乌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詹肖冰。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林毅。委托代理人张启华。委托代理人朱冰洁。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江红诉被告义乌市公安局、义乌市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方江红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江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方江红负担。审 判 长 贾明明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郑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