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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1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杨永军申请庞美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军,庞美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1执35-1号申请执行人杨永军,男,满族,农民,住通化县。被执行人庞美贤,女,汉族,教师,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永军与被执行人庞美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庞美贤暂无给付能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并同意延期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521民初7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丹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静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