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3执3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邓静静与俞田根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静静,俞田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331-3号申请执行人邓静静,女,汉族,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俞田根,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022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俞田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俞田根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俞田根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俞田根存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1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旭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宗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