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汤秀丽与彭海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2476号原告汤某某,女,1958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彭某某,男,194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哲 璐人民陪审员 韩志伟人民陪审员 朱宝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柳青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