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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汤秀丽与彭海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2476号原告汤某某,女,1958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彭某某,男,194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哲 璐人民陪审员  韩志伟人民陪审员  朱宝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柳青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