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执民字第25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湾新区支行与倪关土、沈志娥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湾新区支行,倪关土,沈志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虞执民字第2524-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湾新区支行。负责人蒋江锋。被执行人倪关土。被执行人沈志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绍虞证内经字第210111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倪关土所有的位于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人民中路194号703室住宅房地产(详见浙亿安联诚房估[2016]第SF1012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沈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亚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