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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言祥福与徐太东、张荣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言祥福,徐太东,张荣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200号原告言祥福。委托代理人邵惠良,锡山区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太东。被告张荣静。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解放北路1号锡银大厦7楼。代表人许威,该公司经理。原告言祥福与被告徐太东、张荣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言祥福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言祥福对被告徐太东、张荣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言祥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言祥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吟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廉敏华书 记 员  严露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