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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执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朱正英与梅晓敏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正英,梅晓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字第643号申请执行人:朱正英,女,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梅晓敏,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朱正英与被执行人梅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7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梅晓敏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梅晓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梅晓敏的银行存款31095元(含案件利息元、受理费745元、执行费3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林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成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