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5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邱仕兵与陈启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仕兵,陈启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5民初178号原告邱仕兵,男。被告陈启国,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梁贵平,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邱仕兵诉陈启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仕兵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益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仕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撤诉减半收取70元由邱仕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成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华克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