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2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江某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2民初201号原告江某某,女,生于1990年1月29日,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铁峪铺,农民。被告陈某,男,生于1987年2月8日,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商镇麻池村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离婚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景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