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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郑志朝与陈乐琴、陈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朝,陈乐琴,陈双,叶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1939号原告:郑志朝。委托代理人:郑加飞、南群力,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乐琴。被告:陈双。被告:叶腾。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志朝与被告陈乐琴、陈双、叶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志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郑志朝负担。审 判 员 李旭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建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