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郑志朝与陈乐琴、陈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朝,陈乐琴,陈双,叶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1939号原告:郑志朝。委托代理人:郑加飞、南群力,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乐琴。被告:陈双。被告:叶腾。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志朝与被告陈乐琴、陈双、叶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志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郑志朝负担。审 判 员 李旭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建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