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民抗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冬梅、刘建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冬梅,刘建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民抗5号抗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一审原告李冬梅,女,汉族。生于1978年9月26日。住南阳市宛城区。一审被告刘建平,男,汉族。生于1957年2月6日。住南阳市宛城区。一审原告李冬梅与一审被告刘建平为健康权纠纷一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日作出(2013)宛民初字第1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2月25日,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宛检民(行)监[2015]41130000087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范东哲审判员  李锡敏审判员  褚大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朝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