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5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邱尧开与姚日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尧开,姚日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5民初370号原告邱尧开。被告姚日标。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尧开诉被告姚日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尧开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日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尧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尧开撤回对被告姚日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尧开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恩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海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