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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5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邱尧开与姚日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尧开,姚日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5民初370号原告邱尧开。被告姚日标。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尧开诉被告姚日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尧开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日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尧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尧开撤回对被告姚日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尧开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恩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海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