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刘伟诉徐明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徐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463号申请执行人刘伟,男,36岁,蒙古族,农民,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被执行人徐明祥,男,26岁,蒙古族,农民,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申请人刘伟与被执行人徐明祥合同纠纷一案,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从开庭审理期间至今一直下落不明,申请人也不能举证被执行人的确切地址和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重新恢复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举证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徐明祥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伟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年扎执字第225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敖宝泉审判员 赵锦涛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秀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