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02民初4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阮本兴与咸宁市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本兴,咸宁市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新产业技师学院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民初430-1号原告阮本兴。被告咸宁市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公司)。住所地:咸宁温泉银泉大道657号。法定代表人李友群,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湖北新产业技师学院(咸宁职业教育(集团)学校)(以下简称咸宁职业教育学校)。法定代表人杨金焱。住所地:咸宁市温泉横温路职教园。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仲清与被告金诚公司、第三人职业教育学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中,因本案争议大,案情复杂。本院认为,由于上例原因,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需转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大湖审 判 员 陈新财人民陪审员 吴传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仁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