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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吕二生与杨宽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二生,杨宽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998号申请执行人吕二生,男,汉族,1950年17月7日出生,住五原县。被执行人杨宽小,男,汉族,1953年4月16日出生,现住五原县。申请执行人吕二生与被执行人杨宽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五原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9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二生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五执字第998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五民初字第9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和解协议内容,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田粒江审判员  郝吉民审判员  王玉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