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5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玉增、李乃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玉增,李乃印,李玉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1574号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冠宜春东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高月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玉增,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告李乃印,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告李玉才,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玉增、李乃印、李玉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守君人民陪审员  吕书成人民陪审员  钱 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熙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