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郝某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初字第597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某某,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等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郝某某脱逃,致使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人郝某某中止审理。审 判 长 范红海代理审判员 王浩杰人民陪审员 吕 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