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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郝某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初字第597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某某,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等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郝某某脱逃,致使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人郝某某中止审理。审 判 长  范红海代理审判员  王浩杰人民陪审员  吕 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