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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6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小学与陈卫学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学,陈卫学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6民初226号原告陈小学,男。被告陈卫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学与被告陈卫学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小学负担。审判员  苟国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亮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