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6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小学与陈卫学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学,陈卫学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6民初226号原告陈小学,男。被告陈卫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学与被告陈卫学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小学负担。审判员 苟国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亮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