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2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与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2456号原告张×,1962年8月7日出生。被告葛×,男,1960年9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靖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