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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2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与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2456号原告张×,1962年8月7日出生。被告葛×,男,1960年9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靖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