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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康宁、晋江龙翔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康宁,晋江龙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117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代表人郭夏森,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涛、张雪辉,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宁,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晋江龙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施天福,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康宁、晋江龙翔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梁超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思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