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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赵英普与张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英普,张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545号原告赵英普。被告张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英普诉被告张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英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英普负担。代理审判员  裴晓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