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623执170号-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戚璇申请执行廖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璇,廖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170号-4号申请执行人戚璇,女,汉族。被执行人廖小波,男,汉族。担保人兰敏灵,女,汉族。担保人戚传芳,女,汉族。担保人兰义高,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邻水民初字第224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戚璇申请执行廖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担保人兰敏灵、戚传芳、兰义高自愿用其共有的房屋为被执行人廖小波提供担保。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担保人兰敏灵、兰义高、戚传芳共有的房屋予以查封三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华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冠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