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民终2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郭佩义与北京光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佩义,北京光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伟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20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佩义,男,1964年3月10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光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340室。法定代表人高晓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桂花,河北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伟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怀来县北辛堡镇天皇山庄QGMI型别墅。法定代表人高晓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玉喜,河北范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佩义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光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伟业公司)、被上诉人河北伟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伟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6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佩义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郭佩义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佩义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郭佩义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郭佩义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顾萍代理审判员  朱 华代理审判员  吴博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雅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