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4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4937号原告陈某,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邓某,女,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诉讼费预交的期限内未预交又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曾凯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 彦附件:本案所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