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3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3民初655号原告陈某某,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志晴,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款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缴交。代理审判员 刘秀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小燕 微信公众号“”